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五条有效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