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