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