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