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第九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市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建设区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站点。拆除或者迁移急救站点的,应当报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予以补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