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第八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站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