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发展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站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