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第十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急救站点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建设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