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跨区域联动机制,促进京津冀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