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致使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以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急救的;
(三)故意损坏救护车和其他院前医疗急救设备、设施的;
(四)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五)冒用"120"、"急救中心"等名称发布信息的;
(六)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