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二)违反患者运送原则运送患者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