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二)违反患者运送原则运送患者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