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