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人发现他人有急救需要的,可以协助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鼓励个人接受急救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