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章 社会急救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推动在公共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景区、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相关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急救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