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有关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职权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