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