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