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