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避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车辆和行人因避让救护车产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避让救护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