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等各种专用车道或者内部通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