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急救站点建设应当保障救护车及时出行。急救站点内确实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急救站点旁城市道路上施划专用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及时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