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诊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