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对有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形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先行救治。相关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