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救护车到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完成患者的交接,不得拒绝、拖延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患者,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备、设施。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送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