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接运、诊疗过程中,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伤害自身、他人人身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情形的,应当做好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措施并协助运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