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在接运、诊疗过程中,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伤害自身、他人人身或者损毁财物等危险情形的,应当做好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措施并协助运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