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师、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标准接诊,保证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