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对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将其抢救信息及时告知送诊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救治准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