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患者或者其家属坚持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确认。

患者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