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救护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提高针对不同路况的应变能力,保障乘车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