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驾驶员应当规范使用救护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提高针对不同路况的应变能力,保障乘车人员安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