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第十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置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救护车。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和担架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