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置第十二条有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驾驶员和担架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师和护士应当依法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继续医学教育。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驾驶员和担架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