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优化用能结构,推动电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应用,完善生产作业流程,提高大宗散货作业清洁化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

本市采取措施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