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港口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港口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

港航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港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