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第四章 安全绿色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港口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港口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港航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港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