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应当加强道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形成与港口吞吐量相适应的道路集疏运网络。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要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管控,划定管控边界,明确管控要求,保障集疏运通道畅通、港城交通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