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道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形成与港口吞吐量相适应的道路集疏运网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要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管控,划定管控边界,明确管控要求,保障集疏运通道畅通、港城交通协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