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科学统筹岸线、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提升集装箱、滚装、邮轮等泊位能级以及航道、锚地适应能力,提高港口综合通过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