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离港,责令限期改正,对船长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