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海洋渔业船舶违反前款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离港,责令限期改正,对船长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