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将导航安全设备接入全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系统,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为海洋渔业船舶提供全天候安全生产服务;发现海况不宜作业影响渔业生产安全,或者进入违规作业区域的,应当及时告知海洋渔业船舶船长,及时防范和规避生产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