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开发经营状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商品房销(预)售、处理信访投诉等方面实施动态核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定级、晋级、降级、换证、重新核定时,应当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情况。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