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行政审批、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