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配套建设和移交第三十七条有效教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配套建设不到位、不移交、不整改的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通报、约谈,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