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