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委托配套建设合同的,按照配套建设合同履行移交手续。

没有委托配套建设合同的,居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报建材料、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证件原始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公建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管理使用并签订相应合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