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日照、通风,不得危害校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