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按本条例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用地实行土地划拨,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出让,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