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建设,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