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应当减免;对于本市设立征收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