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等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

(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