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现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时,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