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用地第二十条有效严格控制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出重建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