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