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用地第十七条有效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