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农村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地区新建初级中学,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置。农村地区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村可以独立办园、设立分园或者联合办园。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